第三条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和经济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第五条 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区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市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
第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征缴失业保险费。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末全额划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九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数据及时审核。
第十条 完成当期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级统筹解决;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50%的资金解决,其余50%从其留存的积累基金中弥补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由县区财政全额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留存县区管理。留存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完成当期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出现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和本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调整待遇支出。留存积累基金需要使用时,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