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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汾河流域(晋中段)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用水价格体系,有效调整供水结构
  一是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农业灌溉用水在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同时,区别地下水和地表水,按管灌、滴灌、渗灌和漫灌实行差别水价;居民用水在合理确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推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对限制类企业及设备在现行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的基础上水价再加一倍,淘汰类企业及设备在完成淘汰前再加三倍。
  二是全面开征和提高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7月份起全市所有县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50元,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70元,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元。
  三是对自备井取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各县(市)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自备井取水价格,自备井取水价格包括取水成本、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对有地表水供应的县(市),自备井水价要高于当地自来水供水价格,对没有地表水供应,自备井又一时难以关停的县(市),自备井同自来水实行同城同价。自备井成本价格低于当地自来水价格部分,统一纳入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四是加大对水资源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制定的水资源费和排污费收费政策,收费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各县(市)物价、水利、环保、城建部门应组织征稽队伍,确保政府价费基金应征不漏。
  五是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各县(市)要根据再生水企业的水处理能力,水质状况以及用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适当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或强制要求电力生产企业、洗车、市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六是积极协调引黄水价格,根据引黄项目要求,争取省政府对引黄水的价格优惠政策,认真审核引黄水成本,做好引黄水同现行供水价格的衔接,确保我市引黄水引得进、用得起。
  (四)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环境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探索研究汾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逐步实现排污权由无偿取得转变为有偿使用。加快建立企业自觉珍惜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汾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价格,将排污指标作为资源实行初始有偿分配;
  二是在汾河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初始有偿出让,建立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一级市场,适时推进氨氮、总磷等排污权有偿使用;
  三是研究开发排污总量控制技术和先进管理系统,逐步建成排污权动态数字交易平台,形成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时,要按程序要求,加快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要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减免政策,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调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五)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依据《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我市各县(区、市)河道采砂管理,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措施,确保汾河河道流水通畅和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的决策部署,履行好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近期)工程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责任,我市成立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指挥部,市委书记李永宏任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璞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张文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随亭、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志宏、市人大副主任、财政局局长郭绍华、市政府副市长程锡景、市政府副市长李年善任副总指挥,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市)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市)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指定一名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指挥部成立6个工作组,负责各类项目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参加,成立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经委参加,成立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煤炭局、市经委参加,成立矿产与土地资源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参加,成立植被修复工程组;由市物价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参加,成立价格管理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宣传部、市审计局、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参加,成立综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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