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浙医械协[2008]2号)
为扎实推进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作如下规定:
一、遴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和网上采购需要;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外的投标人一视同仁。
二、遴选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且具有省级及以上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机电产品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具有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进行;
(三)具有完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所必需的互联网和数据库平台;
(四)具有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相适应的临床医学和医学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在本省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人员;
(六)具有代理过一定规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工作经验。
三、代理机构职责
(一)编制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文件,提请委托人审定;
(二)编制医用耗材需求一览表,明确列入集中采购计划的医用耗材产品范围并提请委托人确认;
(三)提请集中采购委托人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发售集中采购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五)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齐全;
(六)组织开标、评标,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中标(入围)候选产品目录;
(七)发布中标(入围)通知书;
(八)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入围)医用耗材采购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