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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由省级统一交易平台提供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送。
  纳入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由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易平台提供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并抄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未纳入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市采购办,由采购办汇总后分别报送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协调小组或其授权机构发布。
  省、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换,促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库的建设应遵循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政府现有的专家库,体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特点,满足采购、使用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应由临床应用、医用耗材管理、临床工程技术、财务核算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能够体现本专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省协调小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应在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应从全省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以及专家的专业方向、业务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分层次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专家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专家培训教育、考核评估、动态调整和保守秘密等制度,完善专家利益回避、独立履职和责任承担等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实行省市协调小组负责牵头,监察机关和政府纠风机构与卫生、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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