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卫发[2008]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
第三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纠风、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八条 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
(二)审定和调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三)协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