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及核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主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有关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直管单位和系统发生死亡及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主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直管单位和系统发生死亡及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依规上报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及相应协查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6)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核定的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责
1.协助政府领导和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2.指导和督促各有关行业(领域)、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
3. 协助政府领导和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办法、措施。
4. 组织承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制定和完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跟踪督查、考核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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