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健全和完善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文本。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依规实行属地监管的驻在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事故查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