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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使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文物事业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些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时有发生;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工程建设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较为严重。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文物保护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文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客观规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切实加强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要以“保护为主”为核心,将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的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抢救第一”为前提,将濒危文物的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合理利用”为途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加强管理”为关键,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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