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评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及胸卡。
(三)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考评员,按工种(专业)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
(四)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劳动部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在国家题库未组建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国爱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全省统一的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命题。
第九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根据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的上述证书,是国家认可社会承认的表明持有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根据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全省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条 鉴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的开支项目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
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罚则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站)实行监督检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职业技能中心、所(站)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中心、所(站),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下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