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布局);
(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办法;
(三)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四)组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五)审批省内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某些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核发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六)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七)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并管理鉴定技师的考评员。
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市、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省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建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四)审批本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核发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五)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限发中级);
(六)管理本市、地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限发初级)。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性单位,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的中介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指导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工作;
(三)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
(四)编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外的全省统一的试题库;
(五)对全省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
(六)组织省内下列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1. 省属单位和委托地方管理的部属驻浙单位的人员;
2.全省需要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
3.需要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
4.劳动部劳部发[1993]183号文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工种和人员分布面广人少的工种的高级工(工种目录另发)。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教材、标准、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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