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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六)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本单位推荐,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高一级考核。
  (七)一般不得越级考核。
  二、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鉴定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成果。
  二、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二)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或典型工件加工等形式进行。
  三、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技师加工作业绩考核),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积极性。
  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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