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4]215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
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种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专业班的毕(结)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