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数据审核,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发改、经委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联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加强投资项目的清理和核实,特别是要严把新开工项目审核关,审核无误后由统计部门严格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的要求,加强对项 目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从源头上做到数出有据。全市统一规定报统计部门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附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上报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必须 加盖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公章。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实项目数据,对部分项目 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实际进度与上报的基层表数据是否一致; 项目单位上报的基层表与上报的数据库数据是否一致;特别是要对新增固定资产、应付款、 规划用地、实际购置土地及购地单价、生产能力等指标,要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加强对建设 项目的行业类别、建设地址、注册类型、建设阶段、开竣工时间等属性指标的审查;各地每 月上报投资报表前,要严格核实本辖区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项目各项指 标。
四、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对虚报、瞒报、拒报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数据的,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投资数据管理,规范数据发布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切实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建立 和完善投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要按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本地区、本行业投资进展情 况,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本辖区、本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发展等信息。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固定资 产投资综合数据发布和管理工作,凡列入考核范围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指标,要以统 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擅自发布投资数据造成统计信息混乱,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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