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原乡镇畜牧养殖指导员待遇问题的意见
(朔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二年来,我市各县区原乡镇畜牧养殖指导员多次来市、赴省、进京上访,要求参照原公社其他七大员的处理办法落实待遇。经有关部门调查落实,原乡镇畜牧养殖指导员在我市六县、区确实存在。为妥善解决原乡镇畜牧养殖指导员待遇问题,经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原乡镇畜牧养殖指导员反映的待遇问题,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组成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本县区具体处理意见,认真摸底,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身份确认和待遇落实工作。
二、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县区财政和乡镇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