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在提高工作质量、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人事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共同组织了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现场转办,对于促进办理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今年,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意见、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充分利用走访等各种形式,作好面对面解释工作,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限期规范答复;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把政策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
三、强化督查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切实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个别单位在以往办理建议意见提案工作中存在的答复不及时、报送严重拖拉等问题,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督促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行政不作为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答复件,并经催办仍未上报的单位;
2遗失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单位;
3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
4确属业务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在2008年8月中旬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影响到整体的办理质量。因此,要求各承办单位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始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环环紧扣,务实高效。
(一)受理承办。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意见和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如认为个别建议意见和提案不属于本单位办理,应于接到代表建议意见或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认同交办意见。
(二)办理期限。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意见和提案之日起30日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意见和提案,应在期限内向代表和委员说明,同时函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