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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邢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9号)以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邢政〔2007〕20号)精神,为指导开展邢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状况,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总体样本,提高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对污染源进行区域属地调查。污染源普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次普查得到的所有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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