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上级机关到达现场前,进行初步应急处置;
(4)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5)置备、管理应急设施和设备。
2.市卫生局
(1)参与辐射事故监测、调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并配备相关人员及设备;
(3)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
(1)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配备相关人员及设备;
(3)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及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4)协助卫生部门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6)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7)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
(8)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事故发生地政府
(1)建立当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构,配置必要物资;
(2)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
(3)组织对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进行及时处置。
5.其他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设备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道路运输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对受污染的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设备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辐射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社、广电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真实;
供电、通讯部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通讯联络需要;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步骤
(一)放射源失窃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