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市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5]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原省建委鲁建标发[1990]8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