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5]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工程造价运行机制,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仍按合同及原有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发布后原《
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作预算定额》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