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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

  (二)参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三)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代理或参与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和调解事务;

  (五)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负责涉及市人民政府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它法律事务文书的研究论证;

  (六)协助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

  (七)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恪守法律公正原则;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律师资格;

  (三)在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有一定声望;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的人选中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与相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对市人民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组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室应当召集法律顾问组一半以上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法律顾问组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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