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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


  3.开展项目招商。与产业转移承接地政府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山洽会”、“泛珠洽谈会”、“中博会”、“广博会”等经贸合作平台,组织召开产业转移专场招商推介会,积极宣传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展示承接地区日益改善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转移的机遇意识和信心。(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协作办和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4.推进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园建设。尽快与梅州市联手开展产业转移园区的选址、规划和论证工作,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列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协作办和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五)建立转移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市发改委牵头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我市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从2008年起,根据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进度、规模,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安排配套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承接“退二”产业基地和奖励产业转移进展快的区(县级市)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2.制定鼓励企业转移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分类指导,尤其要做好对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有序转移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妥善安置转移企业职工,对实施产业转移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与承接地政府合作,努力降低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用地、用电、用工等生产成本,提高产业转移的吸引力。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切实减轻对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配合)

  3.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用地扶持力度,鼓励各区、县级市与产业承接地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鼓励各区、县级市委托山区对口开发补充耕地;鼓励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盘活用地;明确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研究制订我市工业园区用地配套方案,工业用地应集约使用,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在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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