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意见如下。
一、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制度建立以来,在规范和加强财政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政府事权逐步上划,乡镇管理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目前部分乡镇经济基础薄弱,债务负担过重、财政收支失衡、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日显突出,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任务艰巨,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乡镇政府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政府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政府的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县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承担但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财政应足额安排经费。
2.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坚持“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乡镇政府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执行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