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3号)精神,为做好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债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化解农村公益事业债务,消除农民负担隐患,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和谐盘锦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由省统一制定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政策,统一界定农村“普九”债务范围、债务形成时间,确保锁定债务构成的一致性。
2.统一方法。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统一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建立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审计认定债务口径的一致性。
3.统一步骤。由省统一确定清理审计认定债务工作程序,确保审计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审计认定过程的一致性。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2008年要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并对锁定债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从2009年开始逐步化解债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和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