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缴费方式和资金来源。
(1)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在每次征地时按当次被征地比例即时缴纳。同一人分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次记录,合并计算。
(2)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6、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统筹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从基金收益中共同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7、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被征地时达到供养年龄段的人员,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时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按预期测算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领取;上述人员中,既按本实施意见参保,又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的,其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额可按各自的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养老金的领取,先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属于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等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承办。
(三)征用土地方案审核和资金落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