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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受理市级技术中心申报;

  (二) 组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三) 指导帮助技术中心建设;

  (四)制定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五)公布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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