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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3)县区当年完成投资额分值权重为30分,完成年度计划得30分;各部门当年完成投资额分值权重为40分,完成年度计划得40分。如超额完成计划,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当年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双台子区当年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加3分,各部门当年完成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加2分。如未完成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计划指标数×该项分值权重”进行评分。

  2.当年签约引进项目分值权重为30分。

  县区和各部门当年签约引进项目分值权重均为30分,完成年度计划得30分。如超额完成计划,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每增加一个项目加1分,双台子区每增加一个项目加3分,各部门每增加一个项目加5分。如未完成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计划指标数×该项分值权重”进行评分。

  3.境外、域外投资项目缴资额分值权重为60分。

  (1)域外缴资额分值权重为30分,完成年度计划得30分。如超额完成计划,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每增加域外缴资额3000万元加1分,双台子区每增加域外缴资额1000万元加1分,各部门每增加域外缴资额500万元加2分。如未完成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计划指标数×该项分值权重”进行评分。

  (2)利用外资额分值权重为30分,完成年度计划得30分。如超额完成计划,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每增加外商缴资额500万美元加1分,双台子区和各部门每增加外商缴资额100万美元分别加1分和2分。如未完成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计划指标数×该项分值权重”进行评分。

  4.滚动储备项目分值权重为30分。

  县区和各部门滚动储备项目分值权重均为30分,完成年度计划得30分。如超额完成计划,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每增加一个储备项目加1分,双台子区和各部门每增加一个储备项目分别加2分和3分。如未完成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计划指标数×该项分值权重”进行评分。

  (二)项目协调服务工作得分标准

  为鼓励被评估单位积极提高项目协调服务工作质量,在基础得分项之外,另设项目协调服务工作得分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县区和市政府部门的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水平进行评分,基本得分为零分。对于协调服务工作质量高、被评为优良的单位,根据评价水平给予相应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对于协调服务工作质量低、被评为差或劣的单位,根据评价水平给予相应减分,最多减分不超过20分。未得到评价的被评估单位,本项得分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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