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门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8.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突出,受到省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20分。
9.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奖项的,省考核每加1分,市考核加5分。
10.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以各责任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授予“目标综合考核优胜县(区)、单位”称号。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表彰名额按1-2个掌握,对市直单位的表彰名额按30%掌握。
对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单位,授予单项奖称号。具体奖项和表彰名额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第十七条 对授予优胜单位称号的县区和市直单位给予物质奖励,主要领导记二等功,其中对市直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按有关规定提高5%;对授予单项奖的县区和市直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中贡献较大的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记三等功。考核奖励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市委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年终工作考核中,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时的评优资格,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档次比例降低5%;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建议市委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目标考核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