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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考核组织。市考核办组织市直相关联动考核部门统一对各县区政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工作分工视年度目标内容确定。

  (三)综合评定。市考核办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认定结果,在市统计部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县区贡献情况及联动部门考核结果综合汇总,经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评。市直各单位对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本单位全年的主要工作,检查本单位承担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市考核办。

  (二)组织考核。市考核办组织联动考核部门对市直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评价。具体工作分工视年度目标内容确定。

  (三)结果审定。市考核办结合全年考核评价及奖惩结果与各联动考核部门的评议结果进行综合汇总,提出考评意见,经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单项考核指标的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在向省对口部门上报前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方可上报,同时报送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目标考核评分:

  总分=责任目标得分+联动部门评价分+市政府评价分+奖惩分

  (二)奖惩赋分标准:

  1.对目标考核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方案及具体承办人,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逾期不报等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重点工作有突破性进展,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可加至单项指标分值权重的50%。

  3.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别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4.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与上年相比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30分。

  5.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与上年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扣20分。

  6.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减20分、30分、50分;分数虽排在全省后3位但总量仍在全省前3位的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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