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30日)废止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 全年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运行监督
第四条 制定责任目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五条 目标体系内容
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发展后劲指标,社会事业指标,和谐社会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当年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目标以及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