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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区2008年冬季至2009年春季清运冰雪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8、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夜间作业的方式,实施清运冰雪工作。
  各区政府和环卫作业集团应于11月10日前将清运冰雪责任状全部签订完毕,责任状复印件报市清运冰雪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同时将拒签、漏签的单位上报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如不按时上报,拒签、漏签的责任路段清运冰雪任务由各区政府自行承担。
  市房产局要与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具体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清运冰雪责任状,划清与区政府责任范围。责任状复印件报市清运冰雪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市清运冰雪指挥部要监督指导各区政府重新核查确定本责任区域清运冰雪街路面积,把本责任区域清运冰雪范围划清,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解决责任区域不清和推诿扯皮问题。因没有落实责任单位而造成的空白地段,由各区政府自行负责组织清运冰雪。
  (三)驻佳各部队除负责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清运冰雪任务外,还应承担同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商定的清雪任务。如遇雪灾等特殊情况,市双拥办负责沟通协调驻佳部队,按市政府雪灾应急预案的安排,迅速投入应急抗灾工作。
  (四)新闻媒体要设清运冰雪专栏,及时报道清运冰雪工作情况,表扬先进,批评后进。
  (五)中省直单位及招商引资企业也要签订清运冰雪责任状,履行清运冰雪义务。
  (六)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市清运冰雪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负责清运冰雪期间出动警力对市区部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禁行、缓行、绕行交通标志,对无故停放在作业路面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做好清运冰雪配合工作。
  (七)清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各相关清雪分指挥部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除,并将未清运单位上报市清运冰雪指挥部督办检查办公室处理。
  (八)沿江路(德祥路口-红旗路口)、学府街(胜利路口-长城生态园)、友谊路(零公里以西)、长安路(发电厂桥以东)、光复路(造纸桥以东)、安庆街(胜利路以南)、红旗街等街路和部分路段在不影响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积雪可不外运,责任单位在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将雪堆放整齐或进行雪墙、雪雕造型,以保持北方城市冬季冰雪景观特色。
  (九)加强监督检查。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对全市的清运冰雪工作实行严格监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对全市的清雪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组织专人于降雪期间深入各区、各责任单位监督、检查、考核清雪作业工作;同时利用数字城管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清雪作业整体进度、质量,并将各责任单位的清雪评比情况,按排名顺序,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十)出现突发性、灾害性降雪或节假日期间降中雪以上情况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指令,启动市区清运冰雪紧急预案,城市居民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无条件服从市政府依法签发的清雪命令。
  五、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一)清运冰雪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作为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未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视为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二)清运冰雪工作实行黄牌警告机制。每场雪后,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市清运冰雪指挥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给予该单位责任人相应处分。
  (三)对不及时组织清运或清运不达标甚至顶着不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实行“五不准”,即: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评为目标管理考核一类单位;不准发放年终奖金;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建议市委不准晋升文明单位。已晋升为文明单位的,建议市文明办按照文明单位命名权限撤销该单位现有最高文明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当年不能参加文明单位评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四)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各区政府、环卫作业集团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名单,经市清运冰雪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字,按照单位隶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偿清运标准从该单位核拨经费中扣除;属于中省直单位的,由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招商引资企业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取消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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