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的通知
(津科财[2008]122号)
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3月下发了《关于
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文件,并于2007年7月份,确定北京、天津等5个城市及苏州国家高新区为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试点期为两年。为做好天津市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市科委于2007年10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天津市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津科财[2007]186号)。在各相关单位的积极推动下,天津市的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大科技保险的工作力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特制定《
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科技保险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