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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鼓励发展外经贸事业的奖励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1日)废止

唐山市关于鼓励发展外经贸事业的奖励规定
(唐政发[1998]27号)


  为了调动各级和广大干部群众发展外资、外贸和外经事业的积极性,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特作如下奖励规定。
  第一条 各县、市,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二条 各区、农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各类企业、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300万、500万、1000万、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唐山市管辖的单位,凡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重奖50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各县、市,凡当年出口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各区、农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凡当年出口创汇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奖励10000元人民币;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授予“出口创汇优秀单位”称号,奖励2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除工作失误的企业外,每自营出口创汇1美元,可以从出口成本中提取0.01元人民币,作为企业的出口创汇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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