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市政办〔2006〕145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导致人员死亡或疾患事件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情况。
第三条 凡在桂林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同时要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食品有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应尽早予以确认后按规定上报,并将查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企业)和接受事故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个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向桂林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第七条 对发生在辖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应于6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并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