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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指定经营商品内销审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指定经营商品内销审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管函〔2003〕406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外资单列县(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外经贸局(管委会)、大型外贸企业: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商务部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钢铁产品、涉证商品)转内销审批的有关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管理。我省各审批机关认真执行了有关规定,确保了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加工贸易进口指定经营商品内销的审批通知如下:

  加工贸易进口指定经营商品申请内销时,如经营企业无指定经营权,则必须委托有指定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仅批准经营企业内销,无需审核企业间的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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