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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全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


  6、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于9月5日前向我厅提交核查情况书面报告;

  7、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从9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对未完成核查的企业,有关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暂缓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三、核查要求

  1、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要成立核查小组,成员包括:外贸、外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并指定负责人,将核查小组成员表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各省辖市核查小组(以下简称核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地区的核查工作。

  2、核查小组要抽查一定比例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到企业实地核查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3、核查小组与海关、外汇等有关部门联系,对有较大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排查,列出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名单。核查小组与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合作,到重点检查的企业实地对照生产能力证明上的各项指标逐一核查。

  4、核查小组与海关、税务、外汇、统计等部门联系,以省辖市外经贸局为单位填写加工贸易调查网站上的表四“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

  5、核查小组于9月5日前向我厅提交核查小组的工作报告和“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在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赵厚军、陈庆伟(外贸处)电话:025-2258337

  唐卓慧(外资处)    电话:025-2258026

  传真:025-7712072。

  附表:市加工贸易核查小组成员表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
  市加工贸易核查小组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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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单位/处室     │  职务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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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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