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于9月5日前向我厅提交核查情况书面报告;
7、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从9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对未完成核查的企业,有关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暂缓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三、核查要求
1、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要成立核查小组,成员包括:外贸、外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并指定负责人,将核查小组成员表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各省辖市核查小组(以下简称核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地区的核查工作。
2、核查小组要抽查一定比例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到企业实地核查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3、核查小组与海关、外汇等有关部门联系,对有较大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排查,列出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名单。核查小组与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合作,到重点检查的企业实地对照生产能力证明上的各项指标逐一核查。
4、核查小组与海关、税务、外汇、统计等部门联系,以省辖市外经贸局为单位填写加工贸易调查网站上的表四“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
5、核查小组于9月5日前向我厅提交核查小组的工作报告和“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在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赵厚军、陈庆伟(外贸处)电话:025-2258337
唐卓慧(外资处) 电话:025-2258026
传真:025-7712072。
附表:市加工贸易核查小组成员表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
市加工贸易核查小组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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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单位/处室 │ 职务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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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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