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全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3〕599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外资计划单列县(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外经贸局(管委会)、省属进出口企业:
为了全面掌握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客观评价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商务部决定对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并重新制定了适合不同类型加工贸易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取代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中规定使用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根据
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的文件要求,我厅将开展全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现通知如下:
一、 核查对象
2002年1月1日以来开展过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类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没有经营权的加工企业。
二、核查程序
1、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对属地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要尽快通知企业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加工贸易调查网站(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下载相应表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加工贸易调查网站上有四个表格,表一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型企业填报;表二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填报;表三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填报;表四由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填报。
3、企业填写相应的表格一式三份,并在书面表格上签字盖章。企业在向外经贸主管部门上报三份书面表格的同时在网上上报电子表格。
4、省属进出口企业于8月15日前将一式三份书面表格交我厅发证机构。
5、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的书面和电子指标数据,如发现数据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要求企业及时更正,重新填报。经审核无误,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一份存档,二份交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