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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的通知

  1、工业类产品。申报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批量生产要达三年以上。要达到规模经济要求,原则上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在3亿元以上;对于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三位的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等适当放宽,但要达到1亿元以上并在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电线电缆、农药等20类产业集中度高、有明显区域优势或属产业政策限制产品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特定条件(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2、农业类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原则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产品可适当放宽)。
  3、传统特色手工艺产品。在本省境内生产,具有传统的民族文化和工艺特色,以天然原材料和手工制作为主,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和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且具有一定的出口竞争能力。
  4、服务业企业。申报企业规模效益、用户满意度位居同行前列,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相关认证,制订并实施服务业名牌培育发展规划。服务业名牌评价采取目录制(具体申报目录及条件见附件2)。
  三、评价体系
  2006年江苏名牌产品评价按照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评价要求,建立起符合市场运行机制和名牌产品形成规律的名牌产品评价体系。
  1、评价方式。根据申报产品类别聘请相关专家,成立省名推诿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照名牌产品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结合产业、产品发展方向以及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综合打分,提出建议名单。
  2、评价指标。为确保评审科学性,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3、评价办法。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基本分600分,附加分400分。基本分按申报产品所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产品销售规模、技术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企业质量管理状况等综合打分;附加分对申报产品在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水平、环境友好和参与国际竞争等情况综合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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