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7]552号)
各市外经贸局,各省级外经贸集团:
根据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现将我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各级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贸发第315号)规定受理和审批。
二、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实行计算机联网审批。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登录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提交内销申请资料,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属于进口数量及许可证管理的内销料件,必须先申领一般贸易许可证,再办理内销申请。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原则上不予内销,如确有需求,必须出具与外商签订的相关协议。
三、符合内销相关规定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营单位,由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四、省外经贸厅负责加工贸易省级审批目录商品的内销审批;负责转报商务部审批目录商品、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的内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