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件3
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每通过一类认证(如前述,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