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未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请说明未推荐原因,并将相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报我厅。
六、根据商务部要求,我厅就有关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征求省质检、卫生、环保、劳保等部门意见,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开始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我省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
七、我厅将在厅网站(http://www.jsdoftec.gov.cn)上公示拟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经公示后,我厅将于4月16日向商务部上报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商务部将组织行业和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八、根据商务部通知,在“中国出口名牌”发布前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
九、请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于4月5日前将有关企业的“中国出口名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厅。
我厅联系人:赵厚军(外贸处) 联系电话:025-57710082,传真:025-57710084,邮箱:zhaohoujun@jsdofte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2、商品类别
3、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4、“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一、资格条件
申报“中国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2)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