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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对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未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请说明未推荐原因,并将相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报我厅。
  六、根据商务部要求,我厅就有关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征求省质检、卫生、环保、劳保等部门意见,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开始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我省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
  七、我厅将在厅网站(http://www.jsdoftec.gov.cn)上公示拟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经公示后,我厅将于4月16日向商务部上报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商务部将组织行业和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八、根据商务部通知,在“中国出口名牌”发布前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
  九、请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于4月5日前将有关企业的“中国出口名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厅。
  我厅联系人:赵厚军(外贸处) 联系电话:025-57710082,传真:025-57710084,邮箱:zhaohoujun@jsdofte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2、商品类别
  3、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4、“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一、资格条件
  申报“中国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2)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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