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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7]189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
  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商务部决定继续开展“中国出口名牌”评价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通知》(商办贸函[2007]25号)要求,结合我省2007-2008年度“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推荐备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工作,认真指导企业申报“中国出口名牌”。凡完全符合“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的企业可按附件1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附件2所列商品类别申报。跨商品类别申报的,每个商品类别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二、为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手续,正在申报“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中,凡符合“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附件1要求提供“中国出口名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可不需要再上报“江苏省出口名牌”的申报材料。
  三、“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的评选内容基本相同,但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中的出口规模要高于“江苏省出口名牌”;
  (二)“中国出口名牌”的评审指标评分标准和“江苏省出口名牌”有差别;
  (三)企业申报“中国出口名牌”材料有以下不同要求:
  1、填报“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见附件4);
  2、增加“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第十条);
  3、出口证明。要求“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06年)及前一年度(2005年,下同)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 (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第十一条);
  4、销售额证明。要求“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第十二条)。
  四、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负责初审所辖有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向我厅推荐、上报符合“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企业。我厅审核其他省属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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