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后,申请人凭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投标或者竞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用地,符合资格并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少于3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转为挂牌方式出让。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转为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发布公告。
以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在挂牌期限内仅有一个符合资格的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成交,但报价低于底价(保留价)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过程中,全部投标人的投标价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应当终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底价(保留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低地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用地,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得或者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一)在按照综合评分最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均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人的综合评价结果同为最高且报价相同的;
(二)在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中,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均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均为最高报价的;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挂牌条件的竞买人的。
第二十五条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者中标人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中标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竞得人、中标人现场签订用地发展协议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交确认书、用地发展协议书和其他有关规定,于成交当日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当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成交后的第1个工作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