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数据需经县级统计、环保部门预审评估,市级统计、环保部门认定。
(二) 考核内容及方法
1.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主要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节能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比对市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指标进行核定。其中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须按照国家规定在考虑区域(企业)新增排放量基础上核算净削减量,依据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2.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节能减排工程认定文件和当地政府、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建设需提交批准建设、竣工验收、运行情况、减量核算的完整资料。
3.群众满意度。从群众信访频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等方面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考核。
节能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档次。
(三)奖惩制度。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规定,作为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授予“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进行专项奖励。
年度未完成目标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暂停该县(市)和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加评优创先。
“十一五”期间,未完成目标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赵国权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为成员单位的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董相友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杨万荣同志兼任,负责推进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玉生同志兼任,负责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保障资金,确保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