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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任丘市、吴桥县、东光县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速度,于2008年年底前试运行,出水标准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尚未开工的其它县(市、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于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出水要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3.加大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向主要河流排污企业档案,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要停产治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治理无望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确保本辖区内企业排放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于流域标准时,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流域标准)。

  三、生态补偿金扣缴办法

  (一)考核监测与通报:各考核监测断面由市环保局确定,并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各考核断面COD指标进行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季度汇总一次。市环保局负责将监测结果每月向有关县(市、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二)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扣缴10万元;超标0.5倍以上、1.0倍以下,每次扣缴50万元;超标1.0倍以上、2.0倍以下,每次扣缴10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每次扣缴150万元。在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扣缴。

  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而所考核县(市、区)跨界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扣缴20万元;超标0.5倍以上、1.0倍以下,每次扣缴100万元;超标1.0倍以上、2.0倍以下,每次扣缴20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每次扣缴300万元。在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扣缴。

  市运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与规定的处理率,每降一个百分点,相应扣缴所收取污水处理费总额一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运东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时,扣缴其生态补偿金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第一款执行。

  市政设施管理处向沧浪渠的直排泵站,非防汛必要时,不得向沧浪渠直排;在需开泵外排时,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否则,污水直排沧浪渠,造成沧浪渠水质超规定标准0.5倍以下,每次扣缴10万元;超标0.5倍以上、1.0倍以下每次扣50万元;超标1.0倍以上每次扣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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