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督促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河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现有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水管网综合治理项目。
2.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国控、省控、市控特别是列入省“双三十”企业的环境监察。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河流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工作,2008年底前重点河流的各县(市、区)所有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的企业,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都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全面实行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要求,逐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方式。2008年底前,完成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量化管理,禁止无证排污。
4.加强对入河企业的监管,实行流域定期检查制度。按要求做好每月流域检查监测工作,保证监测频次,编制水质月报。根据监测结果,拿出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意见。
组织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对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对查出的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报请政府下达停产整治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实施停水、停电措施。
5.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审批。把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未建成或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超标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河流主要断面水质长期不达标以及完不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或企业集团,实行“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对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区域的新建项目,污水排放要达到排放标准(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于流域标准时,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流域标准)。
6.加强对考核断面的监测考核。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断面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提出区域限批预警,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所有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考核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方可解除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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