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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5.根据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并经二审法院确认的新证据,写明二审法院补充查明的事实。可写为“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并另起一行写明“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



  判决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严谨,即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该部分的论述,应包括:①事实认定;②认证理由(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③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理解和适用;④支持或者驳回上诉的理由;⑤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评价;⑥综述。
  1.该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本院认为后面用逗号。如果本院认为后面要分段的话,可以把“本院认为”单列一行,下面再分段叙述。分项论述的,以汉语数字为顺序号分项。
  2.首先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3.其次,围绕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逐一加以论述,即先写明对上诉人主张的评论,再写明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两方面评论。例如,“……(说理),×××关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写本院予以改判)。”又如,“……(说理),×××关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写……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4.简单案件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5.对于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三、……。可以一个焦点一个焦点地说明,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一项一项阐明“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说明理由。)
  6.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进行概括性总结论述。在大的分项中,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别论述。
  7.理由部分中引用法律时,尽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号加引号援引。如果不引用法律原文,则不必引用具体的法律名称。

第四部分:判决主文部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直接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再引用实体法条文。
  2.全部改判、部分改判的,特别是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改判的,应当先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条文,再引用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写出判决结果。部分改判的,因有部分维持原判判项的内容,故既要引用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又要引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全部改判的,先写明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再写明二审法院判决的判项;部分改判的,先写明维持的一审判项,再写明撤销的一审判项,最后写明二审法院判决的判项。
  4.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写为“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但责任划分不当的,在表述上可写为“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5.判决主文部分中,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隔开,最后一项用句号结束。
  6.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改,原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告知内容。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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