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9.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在此部分要写明该审理过程。
  10.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1.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实陈述部分

  一、一审控、辩情况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的起诉、答辩、反诉及相应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均简要重述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即可。如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过于繁琐、冗长,以致影响法院审理查明事实部分的陈述,二审法院判决应在不改变其主要内容和意思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概括和整合。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
  1.该部分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为引言分段写。
  2.该部分只写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清楚,内容准确而精炼,原则上可以照搬。事实层次不清时,不必照搬照抄,二审法院可进行归纳整理,基本事实的发展按时间顺序写。另查明部分写与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发展无直接联系,但有一定关联的事实。归纳时,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关键证据不能省略。遇有一审法院在此部分的评述,应挪至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部分。
  3.对于较为复杂、多项的事实,可以分段写,也可以使用顺序号。顺序号使用汉语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并应注意判决书整体结构遵循序号排列的逻辑关系。
  4.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数字之间不用逗号,4位以上(不含4位)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数字为百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可以百万、亿元为单位。在案件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时,需注明人民币及外币名称。
  三、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部分
  1.该部分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引言开始。
  2.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则上应照抄,文字表述方面不规范的应作修改,提炼,只作文字上的技术处理,注意将“本院”改为“该院”。
  3.裁判引用的法律,要引用全称,且要加书名号。
  4.一审法院判决主文应全文照登,不得遗漏或更改,但对当事人称谓部分可用简称,涉及款项部分可改用阿拉伯数字。
  四、上诉及答辩理由
  包括当事人上诉及相应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表述中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不能用诸如“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且应避免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对上诉及答辩理由,应做总结、归纳性概述,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遗漏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观意向。对于较长的上诉状、答辩状要提炼、简化,可以使用汉语数字为顺序号一一写明,不用阿拉伯数字。
  1.概述上诉人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上诉状中没有提到的,上诉人当庭提出或者补充提出的上诉意见,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写明。
  2.概述被上诉人答辩的意见和证据,应着重反映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理由和请求所做的认可或辩驳意见。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或者概述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的口头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相同”)。
  3.概述第三人的意见和证据。第三人未作出书面陈述,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陈述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第三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也可参照上述被上诉人的表述)。
  4.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写“×××既未做出答辩(或陈述),亦未参加本院二审庭审(或诉讼)。”
  五、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
  该部分陈述应区别情况而定。应注意贯彻繁简分流的原则,做的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繁简适当。
  1.二审中没有新查明的事实的,仅写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即可。
  2.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但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要在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应予指出,并予纠正。
  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也可以不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分别写,而是直接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直接写“查明:……”,以冒号隔开。
  3.对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如果经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或争议,仅分别列明新证据的名称即可,写明“本院予以确认。”
  4.对与案件争议焦点密切相关,且当事人持有异议或争议的新证据,应详细地一一写明各个证据的名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有质证意见的也要写明。可使用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小项列明,也可不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