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审判员 ×××
(空三行)
年 月 日
(院印)
(加盖核对章)
(空二行)
书记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
判决书制作推荐样式的说明
判决书整体页面设置及段落格式
一、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6 下3.1 左、右各2.5 页眉2.5 页脚2.2
纸张:A4
二、段落格式:
标题:单倍行距、居中
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行间距26磅为宜
标 题
一、法院名称:法院全称,宋体二号字
二、“民事判决书”:宋体一号字
三、案号、正文一律仿宋三号字
四、案号:与标题之间空一行,连接正文,并与正文右侧相差一个字符
第一部分:首 部
一、当事人
1.当事人称谓:“上诉人”、“被上诉人”,后面无需用冒号隔开,直接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既未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内容亦不涉及该当事人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应写为“年龄”)、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无工商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如: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直接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所地,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全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市、区、村镇、门牌号码。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写明法人所在地址;当事人是个人的,要求写明个人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后面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2.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三、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后不用冒号隔开,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以逗号隔开)。
2.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3.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4.非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对待。
5.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职务前应冠以工作单位全称,不能仅写“该公司”等简称。
四、案由
1.案由以二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准,并应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一致。
2.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的,当事人虽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应予以纠正,并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的错误。
3.当事人的简称在表述案由时第一次出现。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简称不应超过六个字。并应写: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再写“×××诉×××”一案。
五、案件审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8.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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