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评标。由中心或中心会员组织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产权购买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中心或中心会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购买方候选人。
(5)公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中心或中心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购买方,公布中标结果。中心或中心会员向中标购买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心或中心会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购买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购买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支付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可抵交交易价款。
(7)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出让方和中标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心订立产权交易合同。
(三)特殊交易处理
在挂牌公告期限内或组织交易的过程中,当公开征集的购买方所申报的购买价格均低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底价时,中心应暂停交易,并向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后,继续组织交易。
四、签约成交
中心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指导交易双方签约,收取交易佣金。主要业务程序为:
(一)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应包括如下事项:
1.出让、受让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出让标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出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情况;4.出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5.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6.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7.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8.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签约日期;
10.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指导并组织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