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计划进度;
6、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7、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
8、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9、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0、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提供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和工作任务的共同投标协议;
11、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七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开标,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记录在案,省信息厅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省信息厅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省信息厅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等五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的;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全部经费预算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的。
第二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确定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省信息厅当场公布中标人,如情况特殊,则最长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